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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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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版权,充分利用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技监局《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出版物的复制、 销售、翻译出版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有纸质、电子等形式。包括:
(一)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二)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衍生品;
(三)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期刊等产品;
(四)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合作出版物。
第四条 复制是指出于商业目的,以复印、打印、翻拍、拷贝、扫描、下载等方式将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销售是指将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进行出售的行为。翻译出版是指将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翻译成英文或其他语种后形成的文稿进行编辑、印刷和发行的行为。使用是指我国相关机构在制修订标准和进行标准化科研活动中使用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统一管理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工作。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复制与销售统一纳入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并经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管理。未经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进行复制、销售、翻译出版和使用。
第六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必须由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授权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被授权的标准出版单位享有标准专有出版权。经授权从事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使用的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将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使用权利进行转让。
(二)应通过指定的渠道获得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不得使用非法复制件或用非法复制件进行复制、销售、翻译出版。
(三)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取的访问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文件库的用户名和密码。
(四)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使用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内容应与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原件保持一致。
(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版权。
第二章 复制与销售
第七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制,价格应考虑其成本、适当的利润以及国内有关价格规定。
第八条 向跨国公司提供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复制服务,要严格遵守多国版权使用协议(MCEA)和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销售价格应依据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公布的目录价确定。
第十条 从事标准文献的收集、借阅服务的标准情报机构、科技情报机构和图书馆等,可以向读者提供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阅览服务,不得向读者提供复制、销售服务。
第三章 翻译出版
第十一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翻译参照《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 ISO 导则 47《ISO 出版物译文表示》执行,并保证翻译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译文的发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译文的出版价格由出版机构在考虑上缴给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版税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由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授权的出版社负责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译文的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译文出版后,授权出版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和翻译机构赠送样书或电子光盘。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经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许可,相关机构在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进行有关标准化科研活动时,可以有偿使用、复制、翻译已获得的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但不得进行任何以商业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七条 经许可有偿使用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每年应向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提供标准使用状况的清单,并按比例缴纳使用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机构是指:
(一)食品装备生产机构;
(二)食品装备科研机构;
(三)有关管理机构;
(四)用户行业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在使用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活动结束后, 标准文本的管理依据《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授权从事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复制、销售、翻译出版的机构擅自将业务转让给他人的,取消其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授权从事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复制、 销售、翻译出版的机构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被第三人非法复制、销售、翻译出版的,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机构在使用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致使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受到侵害的,该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授权从事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复制、 销售、翻译出版的机构未按规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 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取消其复制、 销售、翻译出版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授权,擅自对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进行复制、销售、翻译出版的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复制、销售、翻译出版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将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理,并追缴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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